電子銀行服務條款
客戶使用由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接受並遵守《銀行服務綜合條款》及以下條款之規定並受其約束。
一、定義及應用
|
銀行 |
---- |
指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轄下分行。 |
|
客戶 |
---- |
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獲銀行接納)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個人或聯名客戶、商號、公司或社團。 |
|
人士 |
---- |
指所有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個人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個人或聯名客戶、商號、公司或社團。 |
|
賬戶 |
---- |
指不時由客戶向銀行指定並被銀行接納為可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賬戶,銀行有權指定及更改可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賬戶種類及範圍。 |
|
電子銀行服務 |
---- |
指銀行通過電子渠道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包括「網上通」、「豐付寶」、「電話通」、「豐通寶」、「電子支付」、「微信公眾號」及銀行不時透過其他電子渠道提供之服務。 |
|
網上通 |
---- |
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該項服務使客戶能通過互聯網及使用瀏覽器處理銀行交易。「網上通」分為「個人網上通」及「企業網上通」;登錄方式分爲普通登錄、短訊密碼登錄和密碼器登錄,或銀行提供的其他登錄方式。 |
|
豐付寶 |
---- |
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該項服務通過互聯網及移動應用程式為客戶提供的移動金融服務。登錄代號及登錄密碼可與「個人網上通」共用,或按銀行提供的其他方式生成。 |
|
電話通 |
---- |
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一,也稱「電話通理財服務」。該項服務使客戶可以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處理銀行交易。 |
|
豐通寶 |
---- |
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該項服務由銀行與銀聯通寶有限公司(JETCO)聯合開發和向客戶提供,客戶可以通過手機應用程式,實現使用手機號碼進行資金跨行轉賬服務。 |
|
電子支付 |
---- |
客戶通過互聯網在已接入銀行並經銀行認證商戶之網站、應用程式、其他電子渠道或與銀行經已建立綁定合作商戶和應用場景之關係,通過銀行支付網關或銀行提供之其他支付通道進行付款。 支付方式包括銀行提款卡小額支付、銀行提款卡快捷支付、銀行提款卡網銀支付、銀行賬戶快捷支付、無感支付、銀聯等第三方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及銀行未來持續發展和提供的其他電子支付方式。 |
|
微信公眾號 |
---- |
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該項服務使客戶能通過微信平台上的銀行公眾號了解及辦理銀行業務。 |
|
電子銀行服務代號 |
---- |
指由銀行和客戶雙方確認後,用以識別客戶身份及使客戶能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代號。其中,「網上通」之代號指 “登錄代號”;「豐付寶」之代號指“登錄代號”或“手機號碼”或“指紋/面容認證”;「電話通」之代號指“基本賬戶號碼”。 |
|
登錄代號 |
---- |
指客戶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設定並經銀行接納之代號。 |
|
生物識別
|
---- |
是一項以客戶在認可的流動裝置上登記的FingerprintID /FaceID(指紋/面容認證)模塊替代客戶在電子銀行服務之電子銀行服務代號及密碼,用作確認客戶的身份以及登入電子銀行服務。 |
|
基本賬戶號碼 |
---- |
指客戶在申請「電話通」服務時所指定的一個以該客戶名義在銀行開立的澳門幣/港幣儲蓄/往來賬戶號碼。該賬戶號碼將作為客戶使用「電話通」服務的登錄號碼使用。 |
|
電子銀行服務密碼 |
---- |
指銀行因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發給客戶或客戶自行設定之用於識別客戶身份的密碼,其後該密碼可由客戶另行修改並經銀行接納之識別密碼。 |
|
短訊密碼 |
---- |
短訊密碼又稱短訊驗證碼。 指銀行通過向客戶預先提供並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的一組用於確認客戶身份之隨機數字號碼。 |
|
安全密碼器 |
---- |
安全密碼器(TOKEN)是一種小型的可攜帶式電子設備,用於本行「網上通」以及「豐付寶」的登錄和交易安全認證。 |
|
安全密碼 |
---- |
由安全密碼器生成的用於驗證客戶身份的授權碼,也稱安全密碼。 |
|
提款卡綁定手機號碼 |
---- |
指客戶在申辦銀行提款卡時所登記之手機號碼。 |
|
交易驗證碼 |
---- |
指在客戶進行交易時,銀行通過向客戶預先提供並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的一組用於確認客戶身份之隨機數字號碼。 |
|
快捷支付密碼 |
---- |
指客戶在電子銀行服務開通提款卡快捷支付服務時設定,用於客戶進行提款卡快捷支付交易確認的密碼。 |
|
支付密碼 |
---- |
指客戶在豐付寶服務上開通掃碼支付服務時設定,用於客戶進行掃碼支付交易確認的密碼。 |
|
手機PIN碼 |
---- |
指客戶開通「豐通寶」跨行轉賬服務時設定之密碼,用於客戶登入「豐通寶」服務及進行轉賬交易確認的密碼。 |
|
條款 |
---- |
指本條款及其日後的修訂版本。 |
|
營業日 |
---- |
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公會宣佈銀行假期以外的銀行營業工作日期。 |
|
投資 |
---- |
指本金存在損失或虧損風險之交易。 |
|
交易 |
---- |
指銀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予客戶敍做的銀行業務及使用的銀行服務。 |
|
指示 |
---- |
指客戶透過互聯網或移動設備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進行交易時發出之指令。 |
二、銀行之權利
|
(一) |
銀行有權決定並不時修訂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
||
|
|
1. |
隨時增加、修改或刪減電子銀行服務範圍; |
|
|
|
2. |
指定及更改電子銀行服務之日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服務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時間。銀行在任何適用的每日截止時間之後收到的任何客戶指示,將視為於下一營業日收到。銀行可參照位於不同時區的各市場運作時間,以確定電子銀行服務的營業日及每日截止時間。 |
|
|
(二) |
銀行有權隨時增添、刪除及/或修訂本條款的內容。有關增添、刪除及/或修訂一經本銀行之網站公告或於銀行營業地點告示或在本澳報章內刊登,或以銀行所認為合適之其他方式知會客戶,對客戶即作為正式有效通知,只要通知時客戶仍繼續保持於銀行之賬戶或使用銀行提供之服務,即被視為同意及接受該項增添、刪除及/或修訂,並對客戶具有絕對約束力。 |
||
|
(三) |
銀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監管要求,尤其與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等相關規定,有權隨時暫停或終止或限制或接納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權力範圍,亦可暫停或終止或限制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無須給予通知或理由,由此造成客戶的任何損失的,銀行概不負責。 |
||
|
(四) |
客戶認同通過銀行電子銀行服務作出之交易乃使用銀行提供之服務,純屬客戶請求銀行辦理,該等請求除經由銀行證實已執行外,銀行有權拒絕或因需要更詳盡資料或其他原故而延遲接受客戶請求。客戶不能藉此向銀行追討及須自行採用其他途徑進行其擬執行之交易。 |
||
|
(五) |
銀行可要求客戶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登記指定的賬戶。 |
||
|
(六) |
客戶同意一旦在電子銀行服務上登記賬戶,該等賬戶已開通銀行提供的各類電子支付服務,客戶可自行選擇關閉該等支付服務。 |
||
|
(七) |
銀行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要求、銀行政策等理由,有權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禁止客戶以同一登入代號在同一時間登錄至多個電子設備。 |
||
|
(八) |
銀行可選擇採取銀行應為適宜的任何媒體與客戶就原先經通訊系統作出指示的交易進行聯繫。 |
||
|
(九) |
銀行可不需經事先通知客戶,隨時製訂或修改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任何限制,對透過電子銀行服務進行指示執行的交易金額、數量或貨幣方面訂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單項總額及/或個人交易限額,惟在銀行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
||
|
(十) |
銀行可不時決定採取措施阻止從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互聯網環境中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
||
|
(十一) |
銀行可根據下述情況自行決定隨時拒絕或不及時根據客戶的任何電子指令行事: |
||
|
|
1. |
客戶身份資料文件不更新; |
|
|
|
2. |
要求任何之電子指令須透過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
|
|
|
3. |
根據反洗錢及國際稅務法案要求提交更多資料。 |
|
三、銀行之責任
|
(一) |
銀行將根據適用於銀行之任何法律、法規、條例、指引、通告、應用守則及現行市場習慣,採取合理可行之步驟,以確保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系統已配備足夠之保安設施,並於系統運作時,對可能產生的風險加以監控。 |
|
|
(二) |
銀行或任何資料供應商,概不保證或聲明電子銀行服務、資料及報告不含有任何對客戶之硬件、軟件或設備造成不利影響之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式。倘客戶之硬件或設備因而造成不利的影響,銀行或任何資料供應商一概無須承擔因此而引致之任何責任。 |
|
|
(三) |
銀行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銀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之資料正確和適時更新,及/或訊息提示具安全和及時性。銀行並不保證透過第三方服務發送的一切資料和訊息提示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
|
|
(四) |
客戶同意及確認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收取之資料只供參考,及不應視為此等資料所涉及的事情之確證。客戶因參考所提供之資料而作出之決定及進行之交易,銀行無須為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
|
|
(五) |
銀行無須對下列事項負責: |
|
|
|
1. |
因電子銀行服務之提供所引起之間接或衍生性之損害,不論是基於任何方式所招致者; |
|
|
2. |
一切銀行已有明確之風險提示或客戶違反銀行條款定/法定責任所招致者。 |
四、客戶之責任
|
(一) |
客戶必須向銀行提供就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所需要合理提供的資料。客戶應當確保提供給銀行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位址和其他聯繫詳情)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最新的。 |
|
|
(二) |
如客戶存心詐騙及/或犯上嚴重的疏忽,任何時候進行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一切後果,亦概由客戶負責。 |
|
|
(三) |
除本條款另有明文許可外,客戶不可試圖出售、轉讓、披露、轉達、出讓、批租、分租、分享、借出、分派、傳輸、廣播、傳閱、下載、複製、複印,或在其他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發放任何電子銀行服務提供的資料,或將任何電子銀行服務提供的資料作商業或非法用途。 |
|
|
(四) |
若存在本條款第五條第(五)項條所述的任何情況,銀行根據客戶提供的聯繫資訊而無法聯繫到客戶核實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相關情況,亦概由客戶承擔責任並由此而引起之經濟損失。 |
|
|
(五) |
客戶須賠償銀行因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予客戶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賠償、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客戶須應要求向銀行支付其蒙受或引致的所有損失,連同自銀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該損失之日起計至客戶實際全數付款時止累計的利息,利率為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
|
|
(六) |
電子銀行服務之操作,在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受一些法律、規則或規例所限制,客戶須理解該等限制並承擔因違反該等限制此而引起之所有責任。 |
|
|
(七) |
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支付服務過程中,以下情況由客戶與合作商戶協商解決,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
|
|
|
1. |
因合作商戶的系統故障或傳輸線路故障,導致扣款指令不明確、不完整、不清晰或無法辨認,導致銀行無法扣款; |
|
|
2. |
因客戶錯誤操作導致綁定的客戶信息、商戶信息、銀行賬戶或銀行卡資料有誤,導致銀行無法扣款。 |
|
(八) |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支付服務,銀行只是為客戶提供支付服務,並不保證該支付相關商品或服務之質量、價值、運輸等符合客戶之預期。若客戶在交易過程中對付費項目、付費金額、商戶服務質量、貨物品質或配送服務等有異議,需自行與商戶協商處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
|
|
(九) |
客戶需自行與商戶協商貨物退換等事宜,如發生退款,相關款項必須退回原支付賬戶,客戶需承擔匯率波動和兌換(如有)所引致之損益。 |
|
|
(十) |
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收取送之任何資料、資訊或訊息,皆為銀行保密資料,且僅供指定接收人使用。如客戶非為指定接收人,應立即通知銀行並刪除或銷毀該資料、資訊或訊息。 |
|
|
(十一) |
客戶因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涉及安全及傳送差異之風險,或因違反或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又或不遵守使用銀行服務之其他條款及法律義務,承擔一切所引起之責任。 |
|
五、電子銀行代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代號、電子銀行服務密碼、短訊密碼、安全密碼、交易驗證碼、快捷支付密碼、支付密碼及手機密碼)
|
(一) |
銀行根據客戶提供的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書面指令或客戶經移動應用程式發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指令,向客戶發出電子銀行服務代號及分別應用於電子銀行服務之密碼。 |
|
(二) |
客戶可隨時更改密碼,但任何密碼更改後均須經銀行接受方為有效。 |
|
(三) |
銀行可以要求客戶使用安全密碼以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如需使用安全密碼器,應向銀行申請,如客戶遺失安全密碼器或無法正常運作,客戶應向銀行申請補發或更換。 |
|
(四) |
客戶須採取一切合理的審慎措施,穩妥保密其個人電子銀行代號及密碼。客戶須盡快更改銀行給予的預設密碼。 |
|
(五) |
如客戶發覺或相信其電子銀行代號及密碼及/或安全密碼器及/或任何與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金融卡(包括但不限於提款卡)、二維碼圖片等可能遭泄露、遺失或被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客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銀行。銀行在接獲有關通知且合理地相信該通知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銀行一律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因此引致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行負責。 |
|
(六) |
銀行可在客戶親臨銀行時向其發出密碼,或按約定的其他形式向其發出密碼。銀行有權隨時就個別電子銀行服務所需,要求客戶在進行交易前,須重新選擇新的密碼。 |
|
(七) |
銀行認為客戶向銀行提交之資訊存在任何不符之處,銀行可不為客戶啟動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許可權。 |
|
(八) |
客戶明白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指紋/面容認證模塊等生物辨識技術不是由銀行提供,銀行不就任何指紋/面容認證模塊等生物辨識技術功能的安全性作出保證。 |
六、管轄交易
|
(一) |
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客戶之指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與第三者執行其所指示的交易。在該情況下,銀行的唯一責任是將指示轉送或傳達致第三者,當有關指示被轉送、傳達後,銀行即被視作已向客戶履行其責任。 |
|
(二) |
銀行一概無須就該等第三者的行為、失職、不作為、不遵守、不履行、延誤、詐騙或疏忽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第三者的任何未執行或延誤執行銀行代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承認及明白該等由銀行作為其代理人與第三者所執行之交易受有關交易的適用法律和條款所管轄。 |
七、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
(一) |
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前,需按本行規定或不時指定的其他方式對有關服務進行開通或登記,及提供由銀行所合理指定的用作辨識客戶身份的資料,並表明客戶接受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所需遵守的一切條款。 |
|
(二) |
客戶明確了解並認可透過互聯網傳送指示、訊息或通訊,可能存在一定的時差或有可能遺失,並承擔有關差異引致之後果,銀行不對及時性及準確性作出擔保。 |
|
(三) |
若有關賬戶為聯名賬戶,本條款所述的「客戶」,包括並適用於所有及每一位聯名持有人。所有客戶均受本條款約束,對利用電子銀行服務進行的所有交易、發出指示和訊息均須承擔連帶責任。 |
|
(四) |
客戶任何涉及不同賬戶間(不論屬客戶本人擁有或任何第三方所擁有)撥款的電子銀行服務安排,必須獲銀行批准才會被接納,而且該等安排必須符合銀行不時事先決定的每日轉賬或提款限額及其他交易限定。 |
八、客戶指示
|
(一) |
客戶需要使用電子銀行代號及密碼和任何銀行不時規定的其他識別模式中的一項或多項,從而登入電子銀行服務及在網上向銀行發出指示。 |
|
(二) |
有關電子銀行服務的指示,必須按銀行規定的模式發出及於銀行實際收到後,才可視作銀行已經收到。 |
|
(三) |
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代號及密碼和銀行提供的其他客戶識別模式登錄電子銀行服務後的任何指示,視為由客戶正式授權作出,不論由客戶或聲稱為客戶的任何其他人士發出,一經發出後,如未經銀行同意,一概不得取消或撤回,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
|
(四) |
銀行並無任何責任,核對任何發出指示的人士身分或權限,或核對任何已發出的指示的真實性,即使有關指示與客戶在銀行開立賬戶或其他服務之授權條款有所抵觸。 |
|
(五) |
銀行僅執行銀行認為合理且實際可執行的指示,並將遵照一般業務慣例(包括但不限於各類交易的時間限制)及程序處理。對於客戶之非合理或非實際可執行之交易指示,銀行可拒絶接納,客戶需承擔由此而引起之風險。 |
|
(六) |
銀行每次收到客戶發出之指示,均會透過電子傳送渠道傳送確認訊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的交易完成指示訊息)。客戶須負責確保該確認訊息與客戶所給予之指示相符,銀行對客戶因指示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延誤概不負責。確認訊息一經傳送,即視作已被客戶立刻收到,而查閱及核實確認訊息,為客戶責任。若在一般所需時間內,客戶仍未收到該確認訊息,客戶亦有責任向銀行查詢。 |
|
(七) |
若銀行獲悉或懷疑出現違反有關客戶的一個或多個賬戶的運作或電子銀行服務的安全性情況或其他可疑情況,銀行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尤其與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等相關規定,有權拒絕執行或延期執行客戶指示,或有權立即暫停該客戶的電子銀行服務或凍結該客戶的相關銀行賬號,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
(八) |
若客戶用任何技術或人工的手段惡意濫用銀行電子銀行服務,銀行將保留追討法律責任的權利。 |
|
(九) |
客戶同意所有其發出的指示銀行均可予記錄。客戶知悉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錯誤、延誤或不完整的訊息,除確因銀行有明顯錯誤外,銀行的簿冊及記錄是個別有關交易的終局證明。任何指示及/或該等指示的執行的銀行賬簿及記錄(除非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均對客戶而言屬確定之證據。 |
|
(十) |
若客戶的指定賬戶或銀行卡內並無足夠資金餘額或可用額度、或因賬戶被凍結、銷戶等原因而導致無法用以執行擬定交易,則銀行不會接納或執行該等指示,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糾紛和違約責任、損失等法律後果由客戶承擔,銀行不會對因此而引起的任何後果負責。 |
|
(十一) |
如在特定情況下,因執行客戶指示而導致賬戶產生臨時結欠或透支,銀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得其同意。銀行將對任何負額結餘收取按現行利率計算並適用於同類銀行交易的融資費用,融資費用由提取款項之日起計算,截至客戶償付該不足資金時止。 |
|
(十二) |
客戶除以書面形式新增或更改電子銀行服務的銀行指定賬戶外,亦可透過移動應用程式新增或更改電子銀行服務的銀行指定賬戶(包括但不限於用作付款及/或收款的銀行指定賬戶),以及設定電子銀行服務密碼、支付密碼及手機密碼,客戶的新增或更改指示一經銀行接受便即時生效。 |
|
(十三) |
客戶可透過銀行指定的電子銀行服務授權銀行執行及發出轉賬至他行之交易指示,並同意向他行披露交易資料。 |
|
(十四) |
若存在本條款第八條第(十三)項所述的交易指示,該交易憑賬戶號碼進行記賬,銀行對賬戶號碼與其賬戶姓名不負驗對責任,客戶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糾紛。 |
|
(十五) |
客戶執行本條款第八條第(十三)項所述的交易指示,該交易出現交易完成之信息後,即表示交易已被接納,有關指示已發出。倘有關他行賬戶未能即時收到款項,可能基於系統或網絡延誤等原因所影響。客戶可在銀行協助下向他行查詢詳情。 |
|
(十六) |
就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銀行於指定賬戶轉出款項的交易而言,若收款銀行基於任何原因拒絕或延遲將款項給予擬收款人,銀行不負任何責任。 |
|
(十七) |
客戶如要求銀行取消或變更電子指令,銀行將盡合理努力以執行該要求,但如銀行無法執行該要求,銀行無須承擔任何負責。 |
九、參考資料
|
(一) |
在進行交易中,銀行提供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兌匯率、利率及證券及貴重金屬的市價)僅供參考,除非客戶在指定時間內確認交易,否則資料對本行並無約束力。 |
|
(二) |
銀行之自動電腦報價僅供客戶參考之用。本行及資訊供應者並不會為報價上之不正確或遺漏負上任何責任。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竭力確保其提供之資料準確可靠,惟不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正確,亦不對由於任何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
十、費用
|
(一) |
銀行保留要求客戶就電子銀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繳付費用及收費的權利,一經以銀行認為合適之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後,可更改及指定此等費用及收費,但如基於非銀行所能控制之原因而更改費用及收費,則銀行將按當時情況給予客戶合理之通知。 |
|
(二) |
客戶須自行承擔為客戶提供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之電訊設備及互聯網使用設備/裝置、或為此等設備/裝置提供服務之電訊公司及/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所徵收之任何費用、收費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寬帶使用費、本地電話服務費、國際長途電話服務費、漫遊服務費(如有者)及流動數據費等。 |
十一、暫停或終止服務
|
(一) |
客戶一旦取消有關賬戶,透過電子銀行服務處理此賬戶的服務即被終止。 |
|
(二) |
客戶可隨時通知銀行停止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停止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將不會使客戶在銀行已開立之賬戶被取消。 |
十二、通訊方法
|
(一) |
銀行有權不時規定根據本條款發出的各類通知的形式(不論是口頭、書面通知或其他形式)及通訊模式。 |
|
|
(二) |
下列通訊方式及情況均表示客戶(包括聯名賬戶組合當中任何一位客戶)已經收到通訊: |
|
|
|
1. |
一切與客戶之賬戶及/或銀行服務有關的信函將寄至客戶留存在銀行之最新地址,且為著一切效力,客戶亦被視為實際上已收到有關的信函。 |
|
|
2. |
(以手機短訊、傳真、電傳或電郵傳送) 在傳送至客戶曾以書面方式提供予銀行的最新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後,則視為即時送達客戶。 |
|
|
3. |
如在銀行營業網點或分行之大堂張貼或展示連續三個營業日,則視為有效傳達客戶。 |
|
|
4. |
銀行於報紙刊登廣告或銀行公衆網站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通知,則視為有效傳達客戶。 |
|
|
5. |
當為銀行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通知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被授權人士時,該等口頭通知或口訊將被視為已正式向客戶發出並由客戶收到。 |
|
|
6. |
至於客戶送遞給本行的通訊,則以本行實際收到的日期視為送達本行。 |
十三、條文的獨立性
|
(一) |
在本條款中每一條款及規定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假如任何條文或條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條文仍具有効力及作用。 |
|
(二) |
如本條款與銀行其他服務條款之間出現衝突之處,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本條款應優先適用。 |
十四、適用法律和管轄
|
(一) |
除另行議定外,銀行的所有條款及與客戶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規管。因本條款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銀行與客戶協商解決,經由具專屬管轄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解決。 |
|
(二) |
任何規定並不限制銀行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對客戶提出訴訟之權利,而於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之行動並不妨礙銀行於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 |
|
(三) |
銀行於行使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賦予之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時之任何作為,延遲或遺漏,均不得影響其後或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本條款賦予之權利及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行使,及不會與法律規定之任何權利及補救措施排斥。 |
十五、適用文本
|
(一) |
本條款以中文和英文書寫,倘各版本存有爭端或不一致,概以中文為準。 |
|
(二) |
在條款中的各段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上,不影響本條款的解釋。 |
十六、本修款的解釋
|
(一) |
本條款之最終解釋權歸銀行所有。 |
(04/2020版本)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網上通」服務條款
|
客戶使用由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提供的「個人網上通」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接受並遵守《銀行服務綜合條款》、《電子銀行服務條款》、《網站使用聲明》、《豁免責任聲明》、《版權聲明》及本條款之規定,並受其約束。若現有條款與此服務條款和上述條款規定有所抵觸,均以此服務條款為準。 |
一、定義及釋義
|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快捷支付”指客戶經「個人網上通」開通,用於透過互聯網在已接入銀行並經銀行認證商戶之網站、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渠道,使用提款卡號碼、快捷支付密碼、短訊驗證碼進行付款之支付方式。 |
二、接受及執行指示
|
(一) |
客戶經「個人網上通」進行交易後銀行不再發出有關交易之通知書。客戶可自行列印銀行發出交易完成信息之資料,或查詢交易歷史記錄。 |
|
|
(二) |
客戶知悉手機號轉賬中用於接收款項的手機號碼及/或用於開通快捷支付(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提款卡快捷支付、銀行賬戶快捷支付)的手機號碼,與客戶開通短訊密碼版時所綁定的手機號碼一致。關閉短訊密碼版將導致手機號轉賬功能將同時關閉,並導致曾開啟的快捷支付的功能無法使用。 |
|
|
(三) |
客戶經由「個人網上通」服務進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跨行轉賬之交易,客戶須知悉及確認以下事項: |
|
|
|
1. |
有關客戶指示之交易金額將全數轉賬至客戶指定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賬戶,如交易需兌換則視情況由兩行各自負責。 |
|
|
2. |
如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在其日結後方收到交易資料,其有權將有關交易視為下一工作天之交易處理。 |
|
(四) |
客戶可通過「個人網上通」服務進行進行下列的交易,並同意須完全承擔由此引起之任何損失、風險及責任: |
|
|
|
1. |
銀行任何賬戶間轉賬、或於客戶之銀行賬戶與客戶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持有之賬戶間跨行轉賬、及/或客戶之銀行賬戶與第三者之銀行賬戶間轉賬或第三者之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賬戶間跨行轉賬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同名戶轉賬、第三者轉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轉賬、二維碼轉賬或手機號轉賬等交易。 |
|
|
2. |
客戶持有之銀行信用卡賬戶及/或合資格之第三者信用卡賬戶向銀行及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進行還款交易。 |
|
(五) |
客戶知悉及確認,下列交易根據本條款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對於兩人或以上的聯名賬戶,不論其在銀行開立之賬戶運用簽署組合為一人單簽及/或其他聯簽方式,對該等賬戶於「個人網上通」之任何操作均不受賬戶運用簽署組合之限制,並同意須自行承擔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損失、風險及責任: |
|
|
|
1. |
客戶可自行於「個人網上通」服務登記不同簽署組合之同名賬戶,且可使用該等賬戶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同名戶轉賬、第三者轉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轉賬、二維碼轉賬或手機號轉賬等)。 |
|
|
2. |
客戶亦可自行於「個人網上通」服務登記客戶持有之銀行信用卡賬戶及/或合資格之第三者信用卡賬戶向銀行及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進行還款交易。 |
|
(六) |
客戶知悉及確認,手機短訊密碼安全認證所綁定之手機號碼乃作為接收由「個人網上通」服務發出之手機短訊密碼及/或在「個人網上通」服務用於接收手機號轉賬之款項及/或在「個人網上通」服務開通快捷支付(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提款卡快捷支付、銀行賬戶快捷支付)之用。客戶可親臨銀行或使用「個人網上通」服務修改或取消已綁定之手機號碼,客戶須承擔修改或取消手機號碼而引起的任何損失、風險及責任,以及銀行隨時有絶對酌情權決定撤銷或暫停綁定該手機號碼,銀行無須承擔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
|
|
(七) |
客戶可親臨銀行申請增加或刪除同名賬戶、第三者賬戶、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賬戶;或使用「個人網上通」服務進行同名賬戶、第三者賬戶、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賬戶之刪除指示,並可通過安全密碼在「個人網上通」服務進行下列指示,客戶須承擔由該等指示而引起之任何損失及風險: |
|
|
|
1. |
增加第三者賬戶、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賬戶之登記指示。 |
|
|
2. |
未經先登記而執行轉賬至第三者賬戶之交易指示。 |
|
(八) |
客戶知悉及確認,客戶可通過安全密碼在「個人網上通」服務進行增加合資格之第三者的銀行信用卡賬戶的指示,客戶須承擔由該等指示而引起之任何損失及風險。 |
|
|
(九) |
客戶可通過正確輸入安全密碼及正確回答安全問題,在「個人網上通」服務重置登錄密碼,客戶須承擔由該等指示而引起之任何損失及風險。 |
|
|
(十) |
一旦開通快捷支付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提款卡快捷支付、銀行賬戶快捷支付)及設置快捷支付密碼後,客戶可在已接入銀行並經銀行認證商戶之網站、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渠道,使用快捷支付方式發出付款指示,客戶須承擔由該等指示而引起之任何損失及風險,且客戶受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條款》所約束。 |
|
|
(十一) |
客戶知悉及確認,客戶可使用「個人網上通」登錄代號及登錄密碼,通過下列形式可進行交易/支付指示: |
|
|
|
1.
|
通過銀行的移動應用程式可執行本條款第二條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所述的交易指示,及/或通過銀行的移動應用程式進行掃碼支付交易,客戶須完全承擔由此引起之任何損失、風險及責任。 |
|
|
2.
|
通過互聯網在已接入銀行並經銀行認證商戶之網站、應用程式或電子支付渠道發出支付指示,客戶須承擔由該等指示而引起之任何損失及風險,且受《大豐銀行電子支付服務條款》所約束。 |
三、短訊密碼
|
客戶確認,就銀行提供的短訊密碼,客戶可在「個人網上通」服務上選擇已備案的手機號碼進行綁定開通,或親臨銀行申請使用短訊密碼及綁定手機號碼,並遵守本服務中的相關規定。銀行有權要求客戶在進行交易時,須按提示接收短訊密碼、輸入短訊密碼等來使銀行能認證客戶身份。使用有關手機號碼或短訊密碼需經銀行同意,以及銀行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撤銷或暫停使用該手機號碼或短訊密碼。短訊信息可能因服務供應商的問題而出現洩漏、中斷、錯誤、延誤或不全,銀行無須承擔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
四、預設指示
|
(一) |
「個人網上通」服務的預設指示是使客戶能預先給予銀行指示,以按指定之執行日期執行有關交易。 |
|
|
(二) |
客戶承認及同意銀行將於指定之執行日期執行指示,惟銀行不會對以下所引起或以下有關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負責: |
|
|
|
1. |
任何非銀行所能控制之因由而遺漏或延誤執行指示。 |
|
|
2. |
銀行認為指示不清楚或不完整而擱置或延誤執行指示。 |
|
|
3. |
客戶未能於銀行不時設定之截數時間前遞交指示。 |
|
|
4. |
外匯市場收市或休市,銀行無法提供報價。 |
|
|
5. |
銀行執行交易時在賬戶內沒有足夠之可用金額以便銀行執行有關指示。 |
|
(三) |
預設指示一經銀行執行,則客戶不能撤銷或更改。 |
|
(04/2020版本)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網上服務條款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依照信用卡網上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網上服務(下稱“本服務”)。持卡人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並遵守《銀行服務綜合條款》、《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個人網上通服務條款》、《“豐付寶”服務條款》及本條款之規定,並受其約束。若現有條款與此服務條款和上述條款規定有所抵觸,均以此服務條款為準。
|
一、 |
信用卡還款為本服務的其中一項服務,讓持卡人可通過本服務為其及/或合資格之第三者信用卡賬戶向銀行及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卡公司)進行登記及發出信用卡還款交易指示,藉此清付持卡人或第三者之信用卡賬戶內結欠金額。 |
||||||||
|
二、 |
凡持有卡公司的任何有效大豐銀行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卡公司發行的大豐銀行VISA信用卡、萬事達信用卡、銀聯信用卡)的客戶,均可使用信用卡網上服務。 |
||||||||
|
三、 |
持卡人須按照銀行不時所訂明之登記手續,於「個人網上通」服務或「豐付寶」APP中登記信用卡賬戶以使用本服務。此外,銀行及卡公司可能要求持卡人提供個人資料作身份核實之用。 |
||||||||
|
四、 |
銀行可不時透過本服務向持卡人提供一種或多種的附加服務,惟屆時有關條款及細則將適用於持卡人。持卡人在確認接受有關條款及細則後,方可使用任何該等新增服務。 |
||||||||
|
五、 |
持卡人同意遵守銀行及/或卡公司要求的所有程序,並同意向銀行及/或卡公司提供就本服務不時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資料、持卡人發出的任何指示及/或任何通過本服務進行的信用卡交易有關的資料),且持卡人同意銀行及/或卡公司因應執行持卡人發出本服務之任何指示所需,將其認為所需之所有資料給予銀行及卡公司或任何第三者。 |
||||||||
|
六、 |
如欲通過「個人網上通」或「豐付寶」APP向銀行及卡公司登記第三者信用卡賬戶,持卡人必須使用安全密碼器進行認證。 |
||||||||
|
七、 |
銀行為保障持卡人的利益,有權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要求持卡人輸入安全密碼以透過本服務進行某些類別的交易。除非本服務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及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在持卡人使用或輸入登入密碼及安全密碼,或通過面容認證以及指紋認證後(如適用)後所發給銀行及卡公司任何有關本服務的指示,將不可撤銷,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 |
||||||||
|
八、 |
凡持卡人使用本服務,持卡人即確認及保證其就本服務向銀行及卡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真確詳盡及符合現況。持卡人明白,銀行及卡公司並無責任對下列情況核證或核實或確定對該等交易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或其有否獲得授權,不論該指示是由聲稱為持卡人的已獲授權或未經授權人士所發出,持卡人同意完全承擔由此引起之任何損失、風險及責任: |
||||||||
|
|
(一) |
此等授權及第三者信用卡賬戶資料之真確性,若銀行或卡公司發現任何有關資料屬失實或不詳,銀行或卡公司有權拒絕任何登記、申請及/或執行本服務之任何指示。銀行及卡公司特此保留無須給予持卡人任何理由而拒絕任何登記或申請的權利。 |
|||||||
|
|
(二) |
若存在上述第七條條款所述之指示,銀行及卡公司只需核實登入密碼及安全密碼是否真確。 |
|||||||
|
九、 |
銀行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就本服務下所提供的任何服務收取費用,以及不時修訂有關費用。而卡公司就本服務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將會列入信用卡賬戶收取,並在信用卡賬戶結單內載述。 |
||||||||
|
十、 |
銀行及卡公司只會執行其全權決定認為可依照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執行的指示。 |
||||||||
|
十一、 |
持卡人經由本服務操作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查詢、還款、申請月結單分期付款計劃或其他交易,持卡人必須核對所進行之一切交易資料完全正確,並於銀行所限定之時間內確認資料無誤。一旦銀行收到持卡人之確認,交易便不能推翻。 |
||||||||
|
十二、 |
除有明確錯誤外,所有通過「個人網上通」或「豐付寶」APP就信用卡網上服務而保存之紀錄,將視為不可推翻之證據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 |
||||||||
|
十三、 |
通過本服務進行之交易之每日截算時間,應為銀行及卡公司不時決定之截算時間。凡於非營業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公會宣佈的銀行假期),或在任何營業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公會宣佈銀行假期以外的銀行營業工作日期)截算時間之後經本服務進行的任何交易,應當作於交易當天的下一個營業日進行的交易處理。 |
||||||||
|
十四、 |
除根據上述第十三條條款所述之截算時間進行交易外,批核交易及/或確認指示的程序仍需根據卡公司的營業日(根據香港銀行一般營業的日子)進行處理。 |
||||||||
|
十五、 |
持卡人通過「個人網上通」或「豐付寶」APP將本服務之交易指示傳送給卡公司時,可能存在時差及資料傳輸時間延誤之情況,在任何情況下,銀行或卡公司無須因任何情況引致的任何該等時差而對持卡人負上基於合約、侵權行為或任何其他準則的責任,持卡人將承擔有關時差及延誤之損失。 |
||||||||
|
十六、 |
持卡人通過本服務向銀行及卡公司發出付款交易指示,銀行及卡公司有權於該付款交易指示發出日後之兩個營業日內執行,持卡人需確保發出付款交易指示日已將所需處理執行時間計算在內。銀行無須關注卡公司發給持卡人有關信用卡賬戶之賬單之實際最後繳款日期,及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卡公司向持卡人提出的任何遲交信用卡賬單款項之申索,銀行概不承擔責任。銀行及/或卡公司所執行的一切付款交易指示,均不可撤銷,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銀行及卡公司分別概無責任通知持卡人有否執行付款交易指示。 |
||||||||
|
十七、 |
持卡人須確保其所指定的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餘額或可用額度,藉此執行任何付款交易指示。若持卡人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餘額或可用額度用以執行任何付款交易指示,則銀行及卡公司不會接納或執行該付款交易指示,且不會對因此而引起的任何後果負責。 |
||||||||
|
十八、 |
特定情況下,即使指定賬戶內沒有足夠的資金餘額或可用額度,銀行及卡公司分別可無需事先通知持卡人或獲得其批准,而自行酌情決定執行任何付款交易指示。持卡人須為由此產生的任何透支或結欠及有關之利息或收費負上全部責任。 |
||||||||
|
十九、 |
持卡人通過本服務繳付其指定信用卡賬戶內賬單,若該繳付賬單有任何申索、投訴或爭議,銀行及卡公司可分別,但並無責任,就此向持卡人提供協助。 |
||||||||
|
二十、 |
持卡人知悉及保證,持卡人通過本服務繳付其信用卡賬戶及/或第三者信用卡賬戶內賬單,銀行及卡公司無責任核對此繳付信用卡賬單是否屬已逾期,持卡人須承擔因賬單逾期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
||||||||
|
二十一、 |
任何由持卡人發出有關本服務的指示,只會在持卡人依照銀行及卡公司指定的方式發出,並在銀行及卡公司實際收訖該指示後,才會被視作為已經收訖該指示。銀行及/或卡公司可分別(但並無責任)向持卡人發出任何有關收訖或處理該指示的通知書或確認書。若持卡人認為銀行及/或卡公司所發通知書或確認書的內容與持卡人所發出的指示不符,持卡人須按卡公司的規定將不符事項通知卡公司(視乎情況)。 |
||||||||
|
二十二、 |
雖然銀行及卡公司將會合理謹慎行事,以確保持卡人資料、登入密碼及安全密碼的安全及保密,但銀行或卡公司不能保證持卡人資料、登入密碼及安全密碼絕對安全及保密,尤其但不限於涉及刑事活動的情況。持卡人確認,通過互聯網或任何通訊媒介傳輸資料或以電子方式在電腦伺服器儲存資料確實存有潛在風險,亦同意銀行及卡公司無須為其履行本服務條款所載任何義務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
|
二十三、 |
銀行及/或卡公司不會以電子郵件或超連結方式要求持卡人提供其賬戶、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若持卡人收到該等要求,持卡人須盡快通知銀行及卡公司並在有需要時協助銀行及卡公司報警。持卡人須採取所有措施,以: |
||||||||
|
|
(一) |
確保使用「個人網上通」及「豐付寶」APP的電子設備有足夠安全保障; |
|||||||
|
|
(二) |
就其使用、查閱及/或操作本服務時遵照銀行及卡公司不時發出的安全指引;及 |
|||||||
|
|
(三) |
確保電子設備並沒有連接至他人可觀察、複製或追蹤其使用本服務或取得本服務使用權限的任何其他電腦或網絡。 |
|||||||
|
二十四、 |
持卡人須採取所有措施,不得: |
||||||||
|
|
(一) |
容許他人使用、查閱或操作「個人網上通」及「豐付寶」APP,不論該等人士是否獲得授權; |
|||||||
|
|
(二) |
在無人留守電子設備的情況下,讓其維持登入的狀態或使用本服務。 |
|||||||
|
二十五、 |
除因銀行或卡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責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外,持卡人須就下列各項向銀行及/或卡公司賠償及彌償,並使銀行及/或卡公司按以下所述獲得彌償: |
||||||||
|
|
(一) |
因持卡人違反本服務條款而由銀行及/或卡公司支付或承擔賠償責任; |
|||||||
|
|
(二) |
銀行及/或卡公司因執行本服務條款所產生的所有直接及間接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法律及其他專業人士的費用),並以彌償基準的方式賠償;或 |
|||||||
|
|
(三) |
任何可能因銀行及/或卡公司向持卡人提供本服務而承擔的申索、程序、損失、損害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法律及其他專業人士的費用),不論是否因持卡人不當使用本服務或因用於使用及/或查閱本服務的電子設備(或其他電腦硬件、設備、設施或軟件)有任何損壞。 |
|||||||
|
二十六、 |
持卡人承諾不會: |
||||||||
|
|
(一) |
將任何未經徵求或未經批准的廣告或宣傳品、垃圾郵件、垃圾或連鎖式電郵或其他物品投寄、電郵、上載或以其他方式傳輸往「個人網上通」或「豐付寶」移動應用程式,除非獲銀行明示授權; |
|||||||
|
|
(二) |
入侵或以其他方式登入「個人網上通」及「豐付寶」APP內未經銀行許可登入的部分。 |
|||||||
|
二十七、 |
銀行保留權利,不時在無需預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暫停或取消本服務,或以銀行認為合適的期間及方式變更任何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
||||||||
|
|
(一) |
擴大、修改或縮窄任何有關服務的範圍; |
|||||||
|
|
(二) |
為任何有關服務訂定或修改條款或限制; |
|||||||
|
|
(三) |
訂定或更改任何有關服務的服務時間; |
|||||||
|
|
(四) |
為任何有關服務進行系統維護、測試、更新或升級。 |
|||||||
|
二十八、 |
銀行及卡公司須以合理盡力向持卡人提供使用本服務的同時,於某些時間部份或所有該等服務可能因維修保養及/或電腦、電訊、電力或網絡故障,或其他在銀行及/或卡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而未必可供使用。 |
||||||||
|
二十九、 |
銀行可無須通知持卡人或向持卡人提出任何理由而隨時終止向持卡人提供本服務。在不影響上述第九條條款收取服務費用原則下,如發生任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銀行可終止本服務: |
||||||||
|
|
(一) |
持卡人違反大豐銀行「個人網上通」服務條款、大豐銀行「豐付寶」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卡公司任何有關信用卡的服務條款及細則或有關規則或規例; |
|||||||
|
|
(二) |
已登記之信用卡賬戶因任何原因被撤銷或終止; |
|||||||
|
|
(三) |
銀行全權決定懷疑登入密碼及/或安全密碼被竊或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被使用。 |
|||||||
|
三十、 |
任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下,持卡人因使用本服務而蒙受的任何直接、附帶、特殊或相應損失或損害,銀行及卡公司將不會承擔責任,不論持卡人有否將任何有關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通知銀行及/或卡公司: |
||||||||
|
|
(一) |
「個人網上通」及「豐付寶」APP未能提供服務、未能發送交易指示或及時發送安全密碼、不能查閱本服務或不能使用本服務下提供的服務; |
|||||||
|
|
(二) |
持卡人通過本服務進行的任何交易; |
|||||||
|
|
(三) |
「個人網上通」及「豐付寶」APP延遲顯示任何資料及/或所顯示的資料不準確; |
|||||||
|
|
(四) |
任何人士未經授權使用登入密碼及/或安全密碼; |
|||||||
|
|
(五) |
持卡人與銀行之間未能傳輸任何指示、密碼、確認或其他資料及/或傳輸出現延誤; |
|||||||
|
|
(六) |
基於本服務而經由或代表銀行維持及/或運作的任何電腦系統所儲存的持卡人資料或任何其他資料散失或出現錯誤;或 |
|||||||
|
|
(七) |
由於持卡人透過「個人網上通」或「豐付寶」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服務而引致其任何電腦硬件、軟件或任何其他設備損壞,或引致持卡人的數據或資料散失或出現錯誤。 |
|||||||
|
三十一、 |
銀行及卡公司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亦不承認所有默示陳述或保證︰ |
||||||||
|
|
(一) |
就本服務而言,其所有權、準確度、完整性或標準性及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等; |
|||||||
|
|
(二) |
對本服務及持卡人使用該等服務不受干擾、及其可信性及效率;及 |
|||||||
|
|
(三) |
本服務或其組成部分沒有任何誤差及病毒。 |
|||||||
|
三十二、 |
儘管基於任何原因,任何在本服務下提供的服務被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仍須繼續受本服務條款內就其仍須彌償、履行或執行的各項義務或責任有關的條款所約束,且不會損害或影響持卡人與銀行及/或卡公司之間的已於該終止或暫停本服務前產生的權利和責任。 |
||||||||
|
三十三、 |
倘若銀行及/或卡公司受任何適用法例或規例規定,或受任何法院命令規定,或真誠相信其必須遵行任何適用法例、規例或任何法律程序,或為著執行任何本服務條款原故,或為了對聲稱持卡人資料侵害任何第三者權利的申索作出答辯,或為了保障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權利、利益及財產而合理地需要保存、儲存、披露或轉移持卡人資料,則持卡人授權銀行及/或卡公司保存或儲存有關持卡人資料及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或轉移有關持卡人資料。 |
||||||||
|
三十四、 |
銀行或卡公司的任何作為、延誤或不作為,將不會影響本服務條款所賦予銀行或卡公司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亦不影響銀行或卡公司進一步或另行行使有關權利、權力或補償。 |
||||||||
|
三十五、 |
本服務條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訂立及解釋。 |
||||||||
|
三十六、 |
卡公司及任何受讓人可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任何境外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規例、法院、監管機構、法律程序或守則,或根據卡公司所屬集團的政策或其任何須承擔或獲施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中央銀行、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權力機構」)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或權力機構之間適用於卡公司或卡公司所屬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統稱「卡公司責任」),將任何該等資料轉讓及披露予任何人士。 |
||||||||
|
三十七、 |
銀行保留權利無須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修訂或變更本服務條款及細則的酌情權。有關修訂或變更的通知,銀行可以經口頭、書面、電子郵件、電子訊號或在「個人網上通」及「豐付寶」APP以其絕對酌情決定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向持卡人發出通知。本服務條款在通知持卡人後即告生效,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持卡人依然繼續維持或使用任何在本服務下提供的服務。 |
||||||||
|
三十八、 |
倘若基於任何原因,本服務條款的任何規定被裁定為失效、不可執行或違法,有關裁定將不會影響本服務條款任何其他規定的效力、可執行性或合法性,而有關其他規定將會依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
|
三十九、 |
如由卡公司提供給持卡人的合約及/或《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條款及細則》所載的條款及細則與本文明確列載的條款及細則之間的詮釋有任何不符之處或歧異,則以本服務條款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本服務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或被詮釋為撤銷持卡人合約,或加諸持卡人的任何現有責任或義務。 |
||||||||
|
|
(04/2020版本)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