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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務 章 則
 
   
銀行已提供豁免責任聲明、隱私政策聲明、軟件使用聲明等文件,客戶可在登入頁聲明信息欄目中查看。本行建議您在使用服務前務必仔細閲讀有關文件。
【大豐銀行網上通】理財服務一經使用, 即構成客戶同意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並受其約束。
   
1. 釋義及應用
   
1.1 在本條款中,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銀行 ----- 指澳門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賬戶 ----- 指客戶要求且受銀行接納可使用網上通理財服務之賬戶。銀行可隨時決定取消或更改該等賬戶使用網上通理財服務之許可及範圍。
網上通理財服務 ----- 指銀行向客戶提供以”大豐銀行網上通” 理財服務命名之全部或部份服務。
客戶 ----- 指在銀行開立賬戶及簽署了 ”大豐銀行網上通”理財服務協議書的人士。若是聯名戶, 指該賬戶其中任何一人。
登入代號 ----- 指客戶為使用”大豐銀行網上通”理財服務而選定並經銀行接納之代號。
登入密碼 ----- 指銀行因客戶使用”大豐銀行網上通”理財服務而發予客戶的個人識別號碼及其後由客戶另行選定及經銀行接納的個人識別號碼。
短訊密碼 ----- 指銀行通過客戶預先提供並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的用於確認客戶身份的隨機數字號碼。
安全密碼器 ----- 指銀行發出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用來確認客戶身份的電子儀器。
安全密碼 ----- 依據客戶私人身份信息並引入不確定因素產生隨機變化的密碼,使客戶每次使用的密碼具有動態變化性和不可預知性,安全密碼的生成和發出將由電子儀器處理。
條款 ----- 指本條款及其日後的修訂本。
營業日 ----- 指澳門特區的銀行營業及本行接受敍做有關交易的日子。
交易 ----- 指銀行不時有絕對權透過”大豐銀行網上通”理財服務提供與客戶敍做的銀行業務及使用的銀行服務。
指示 ----- 指客戶透過互聯網使用大豐網上通服務進行交易時發出之指令。
預設指示 ----- 指客戶透過網上通理財預先給予銀行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
   
1.2 本條款的英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岐異,概以中文版為準。
   
1.3 在本條款中的各段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上,不影響本條款的解釋。
   
2. 銀行之權利
   
 
2.1  銀行有權決定並不時修訂所提供之網上通理財服務之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 隨時增加、修改或刪減網上通理財服務;
  -- 指定及更改網上通理財服務之日常服務時間。
   
2.2  接納客戶使用網上通理財服務為銀行之權力範圍,銀行有權隨時終止或限制客戶之使用, 無需事先通知, 客戶不能藉此向銀行追究任何責任。
2.3  客戶認同通過網上通理財服務作出交易乃使用銀行提供的服務,純屬客戶請求銀行辦理,該等請求除非經由銀行證實已執行外,銀行有權拒絕或因需要更詳盡資料或其他原故而延遲接受客戶請求。客戶不能藉此向銀行追討及須自行採用其他途徑進行其擬執行的交易。
2.4  客戶特此授權銀行向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索取客戶名下所持信用卡賬戶資料,以便客戶可通過網上理財服務運作有關賬戶。
   
3. 管轄交易
   
 
3.1  所有網上通理財服務交易, 須受本條款及各有關賬戶或業務使用章則之約束。
3.2  銀行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受客戶的指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與第三者執行其他交易。在該情況下,銀行的唯一責任是將指示轉送或傳達致第三者,當有關指示被轉達後,銀行即被視作已履行其責任。銀行一概無須就該等第三者的行為、失職、不作為、不遵守、不履行、延誤、詐騙或疏忽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第三者的任何未執行或延誤執行銀行代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承認及確認該等由銀行作為其代理人與第三者所執行的交易受有關交易的適用條款及條件所管轄,並且,為使第三者能執行該等交易,客戶授權銀行可向該第三者披露客戶本身有關交易的必要資料。
   
4. 使用網上通服務
   
 
4.1  客戶須自費申請、安裝、獲取及維修合適之器材以享用網上通理財服務。
4.2  就通過流動通訊系統以享用網上通理財服務,客戶已/將在有關通訊網絡供應商登記,並申請銀行可能指定的設備。客戶與該通訊網絡供應商之間的安排由客戶自行負責。
4.3  客戶在使用網上通理財服務前, 需按本行規定進行登記, 並表明接納有關使用條款。
4.4  客戶在使用網上通理財服務時, 需先鍵入由客戶自定且為不可更改之”登入代號”、密碼或/及短訊密碼或/及安全密碼。一切對銀行發出之指示必須按銀行不時指定之方式進行及於銀行實際收到後, 銀行始視為收妥有關指示。
4.5  客戶知悉銀行有權根據保安理由,可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禁止客戶以同一登入代號在同一時間登錄至多個設備。
   
5. 接受及執行指示
   
 
5.1  經由網上通理財服務之無卡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 不論客戶是否知悉或是否經客戶授權, 銀行有權將該等款項在客戶賬戶內支付。該項權力由客戶授與銀行, 並不得撤銷。本行並無責任核證作出該等指示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權, 或此等授權之真確性。
5.2  經由網上通理財服務操作之交易, 客戶必須核對所進行之一切交易資料完全正確, 並於銀行所限定時間內確認資料無誤。一旦銀行收到客戶之確認時, 交易便不能推翻。
5.3  交易後銀行不再發出有關交易之通知書。客戶可自行列印銀行發出交易完成訊息之資料,或查詢交易歷史紀錄。
5.4  客戶承認經由互聯網傳送之指示、資料或通訊, 可能會出現時差,並承擔有關差異引致之後果。
5.5  只有在銀行絕對決定接受個別種類的交易的時間內向銀行發出的客戶指示才會被銀行接納及執行。
5.6  在不妨害本條款第5.5條的情況下,儘管銀行在澳門特區一般銀行營業時間外接獲指示並立即執行指示,在銀行決定下,根據指示而立即執行的交易可被視為在即日、隨後一天或下一營業日生效。
5.7  客戶知悉傳遞中可能出現錯誤、延誤或不完整的訊息,客戶承認除有明顯錯誤外,銀行的簿冊及記錄是個別有關交易的終局證明。客戶承認所有指示銀行均可予記錄。任何指示及/或該等指示的執行的銀行賬簿及記錄(除非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在所有法院及在各方面均對客戶而言屬不可推翻的證據。
5.8  客戶承諾自行跟進個別交易是否已生效,並聲明其知悉因系統的設定,一些交易可能被自動拒納,客戶將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起之風險。
5.9  客戶知悉手機號轉賬中用於接收款項的手機號碼,與客戶開通短訊密碼版時所綁定的手機號碼一致。關閉短訊密碼版將導致手機號轉賬功能將同時關閉。
5.10  若客戶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款項以執行擬定交易,則銀行不會接納或執行指示。倘由於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項目,致使銀行未能執行任何指示,銀行一概無須對此導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5.11  儘管客戶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款項,而且不論擬定進行交易的個別交易的任何條款及融通有相反規定,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得其同意,便可接納及執行指示。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借差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有關的所有銀行的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有關指示日計至實際償還日止(包括首尾兩日),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為未有透支安排並由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5.12  若根據本條款第5.10條下存在任何債務時,銀行有權(但無責任)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其認為需要的時間及價格(但無任何責任獲取最佳價格),訂立其他交易,以抵銷或對銷根據指示執行的交易。由此導致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一概由客戶承擔,並由銀行選擇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但任何收益則絕對歸銀行所有並保留供銀行本身使用與受益。銀行對該等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款額所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具約束力及終局性。
5.13  就客戶通過網上通理財服務有關賬戶轉出款額的交易而言,若收款銀行基於任何原因拒絕或延遲將款項給予擬收款人,銀行不負任何責任。
   
6. 網上通服務之交易限制
   
 
6.1  銀行可隨時及不需經事先通知客戶,對透過網上通理財服務指示執行的交易金額、數量或貨幣方面訂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單項總額及/或個人交易限額,惟在銀行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6.2  客戶謹此同意並承認,任何涉及不同賬戶間(不論屬客戶的或任何第三方的)撥款的網上通理財服務安排,必須獲銀行批准才會被接納,而且該等安排必須符合銀行不時事先決定的每日轉賬或提款限額及程序。
   
7. 密碼和安全密碼器
   
 
7.1  客戶謹此承諾把密碼保密。
7.2  客戶承認,銀行可在客戶親臨銀行時向其發出密碼,或按約定的其他形式向其發出密碼。就網上通理財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進行其他交易前,須重新選擇新的密碼。
7.3  若客戶遺失密碼或有任何實際或懷疑密碼遭未經授權使用,須即時通知銀行, 並以書面申明其事。在銀行實際接獲該通知前,客戶對使用有關密碼所進行之網上通理財交易仍須完全負責。
7.4  客戶確認,就銀行提供的短訊密碼,客戶可在網上銀行上選擇已備案的手機號碼進行綁定開通,或親臨銀行申請使用短訊密碼及綁定手機號碼,並遵守本協議中的相關規定。就網上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享用其交易時,須按提示接收短訊密碼、輸入短訊密碼等來使銀行能認證客戶身份。使用這些手機號碼或短訊密碼需經銀行同意,以及銀行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可撤消或暫停使用該手機號碼或短訊密碼。短訊信息可能因服務供應商的問題而出現洩漏、中斷、錯誤、延誤或不全,本行無須承擔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7.5  客戶確認,就銀行提供的安全密碼器,客戶會親臨銀行申請使用安全密碼器並遵守本協議中的相關規定。就網上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享用其交易時,須按提示操作有關安全密碼器、接收顯示安全密碼、輸入安全密碼等來使銀行能認證客戶身份。使用這些電子儀器或安全密碼需經銀行同意,以及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可撤消或暫停使用該種電子儀器或安全密碼。
7.6  客戶確認,妥善保管安全密碼器、安全密碼、手機設備和短訊密碼,而免受有可能遭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經授權用途,並同意完全承擔該等引起的風險及責任。
   
8. 銀行之責任
   
 
8.1  銀行將根據適用於銀行之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告、應用守則及現行市場習慣, 採取合理可行之步驟, 以確保與網上通理財服務系統已裝置足夠之保安設施, 並於系統運作時, 對有關風險予以監控。
8.2  銀行或任何資料供應商, 概不保證或聲明網上通理財服務、資料及報告不含有任何對客戶之硬件或設備造成不利影響之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式。
8.3  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情況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害,一概無須承擔責任:
  (a) 銀行的電訊或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或其裝置有任何機械、電子或其他失靈、故障、中斷、偏差或不足或錯誤傳送任何指示或在執行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錯誤(惟銀行授權職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除外)或因此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等。
  (b)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所導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停等,而導致干擾、影響或擾亂銀行履行本條款的責任。
8.4  客戶承認,網上通理財服務乃以數字系統運作,若客戶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涉及不同賬戶之間的付款,銀行只按客戶透過電子輸入或作出選擇的賬戶號碼或識別號碼(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行事,並無任何責任核對該提供的賬戶號碼或識別號碼是否為該賬戶持有人名下。
   
9. 客戶之責任
   
 
9.1  基於銀行向客戶提供網上通理財服務, 客戶同意遵守各項條款及由銀行所作出之操作指示。
9.2  客戶須賠償銀行因提供網上通理財服務予客戶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種類的所有損失、損害賠償、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不論實際或或有)。客戶須應要求向銀行(其決定對客戶具終局約束力)支付其蒙受或引致的所有款額(不論實際或或有),連同自銀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該款項之日起計至客戶實際全數付款時止累計的利息,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為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9.3  客戶保證其擁有全部權力及權限以接納本條款及履行本條款所述責任, 亦保證已採取一切必須之公司或行政措施就接納本條款及履行其責任及使用網上通理財服務作出授權。客戶進一步保證該等接納、履行及使用與其公司組織文件之任何規定並無抵觸或衝突。
9.4  除本使用條款另有明文許可外,客戶不可試圖出售、轉讓、披露、轉達、出讓、批租、分租、分享、借出、分派、傳輸、廣播、電纜廣播、傳閱、下載、複製、複印,或在其他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發放任何網上通理財服務提供的資料,或將任何網上通理財服務提供的資料作商業或非法用途。
9.5  客戶不可利用從本行取得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建立、維持及提供予或協助建立、維持及提供予任何場外市場。
9.6  客戶有兩人或以上,則其在本條款下須分別負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10. 參考資料
   
 
10.1  在進行交易中,銀行所報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兌匯率、利率及證券及貴重金屬的市價)僅供參考,除非客戶在指定時間內確認交易,否則資料對銀行並無約束力。
10.2  銀行之自動電腦報價僅供客戶參考之用。銀行及資訊供應者並不會為報價上之不正確或遺漏負上任何責任。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竭力確保其提供之資料準確可靠,惟不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正確,亦不對由於任何資料不確或遺漏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
10.3  客戶認同其使用之軟件或字庫可能無法完全正確顯示本網站所載之資訊內容。
   
11. 服務收費
   
 
11.1  銀行有權就向客戶提供網上通理財服務和提供安全密碼器服務而收取費用。銀行可自行決定及隨時修改該等費用。客戶謹此授權銀行自網上通交易賬戶或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
11.2  銀行有權保留就銀行提供網上通理財服務進行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盈利、回佣、佣金、費用、利益或其他得益(如有),以供銀行自行運用及受益。
   
12. 通知
   
 
12.1  銀行可以口頭、書面、電子訊號或於報紙刊登廣告或銀行公衆網站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其他通訊。
12.2  當為銀行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通知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被授權人士時,該等口頭通知或口訊將被視為已正式向客戶發出並由客戶收到。
12.3  書面通知或通訊被視為已妥為送達及已由客戶收到的時間如下:(a)若由專人送遞,於交付時;(b)若以郵資預付方式郵遞,於投寄後48小時(如客戶地址在澳門特區以外,則投寄後七日);(c)若以圖文傳真發送,於發送時;及(d)若以任何其他電訊方式發出,於發出時。
12.4  銀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通訊,在根據客戶最後載錄在銀行的地址、電郵地址或圖文傳真號碼送出,將被視為妥為送達客戶。
12.5  若客戶由兩人或以上組成,任何書面通知或其他通訊,寄發至客戶最後載錄在銀行的地址;或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一位個人的最後為人所知之地址,即被視作有效地送達客戶。
12.6  除第12.1條規定發出通知的方式外,所有銀行發出的通知及宣佈如經連續三個營業日在銀行分行或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分行之大堂張貼或展示,即被視為已妥為發出並向客戶有效傳達。
12.7  任何客戶致銀行之通知或通訊須以書面作出並按簽署協定妥為簽署。該等通知須以銀行之主要營業地點或銀行當時決定並已通知客戶之其他在澳門特區的分行註明為收信地址及送達致該處,並只限於銀行實際接獲後才被視為已收到。
   
13. 本條款的修訂
   
 
13.1  銀行可隨時修改本條款的條文,修改之方式與範圍由銀行不時絕對酌情認為適當而定。有關修訂的通知將根據上文第12條款被視為妥為及有效地向客戶發出。任何銀行對該等條款作出的修訂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生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4. 法律
   
 
14.1  本條款根據澳門特區法律訂立及解釋。
14.2  客戶授權本行可根據銀行執行交易所在之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 或該等司法管轄區之任何交易所、政府或監管機構之要求(不論是否在法律強制下), 將有關客戶之賬戶及/或交易之一切資料, 披露及轉移予相關人士/機構。
14.3  在本條款中每一條款及規定與其他條款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假若於任何時間某一項或多項條款或規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無法強制執行時,其餘本條款項下的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4.4  銀行於行使本服務條款賦予之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時之任何作為, 延遲或遺漏, 均不得影響其後或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本條款賦予之權利及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行使, 及不會與法律規定之任何權利及補救措施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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